发布日期:2024-09-17 13:52 点击次数:129
8月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通报了一批非市场化发行违规案例,旨在加强市场规范、更好地发挥处分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并提示各市场成员重点关注,以案为鉴、合规展业。
本次交易商协会通报的6起典型案例,涉及部分市场参与主体通过“自融”“返费”等多种非市场化方式参与债券发行,包括:
直接向资管计划下达投资指令,并通过“滚动”回购主导债券“自融”发行;
绕道多个主体,掩盖资金流向进行违规“自融”;
利用基金、期货等多种资管渠道主导债券“自融”发行;
借助隐蔽操作向投资机构“返费”;
同区域多家发行人协同开展债券非市场化发行;
私募基金、证券公司等多家机构协助发行人“自融”发行,通过“代持”违规交易等为发行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自融”“返费”的发行机构被严惩
公开资料显示,债券非市场化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非市场化方式干预债券发行定价,进而扭曲债券市场价格的行为。
近年来,部分市场参与主体通过“自融”“返费”等多种非市场化方式参与债券发行,这种行为干扰市场发行秩序,也让一些原本已不具备发债能力的主体,继续加大债务规模,使得信用风险积累。
交易商协会高度重视对非市场化发债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先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相关行为予以规范。
与此同时,交易商协会持续加大对非市场化发债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惩戒了一批参与“自融”“返费”发行的机构,对个别严重违规主体予以顶格处分并暂停一定期限的业务。
《》记者查阅资料显示,《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开篇即指出,“部分债券存在发行定价不审慎、低价包销换取市场份额、未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利率区间等发行业务不规范情形”,剑指银行间市场非市场化发债乱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强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操纵发行定价”。
此前,交易商协会通报的2023年度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情况显示,2023年,交易商协会查办“自融”“返费”等非市场化发行案件22起,涉及10家发行人、12家中介机构或投资人,占全年立案数量的43%。从机构类型看,涵盖地方国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各类主体。从违规情形看,既有传统的发行人部分出资并在二级市场开展质押式回购的情形,也有通过二级市场相关机构代持形式融资的情形。
分析人士认为,中长期来看,推动债市高质量发展就必须要纠正非市场化发行导致的债券发行定价扭曲,形成真正市场化的发行定价、利率传导和风险评估机制。
六起典型案例被通报
交易商协会在8月1日的通报中表示,为加强市场规范、更好地发挥处分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向市场通报一批典型案例,请各市场成员重点关注,以案为鉴、合规展业。
具体来看:
01
案例一:直接向资管计划下达投资指令,并通过“滚动”回购主导债券“自融”发行
2020年,交易商协会发现A公司2018年发行的2期债务融资工具涉嫌发行违规。经查,A公司通过关联方B、C公司认购3只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而后A公司的员工直接向3只资管计划下达投资指令,并通过3只资管计划对A公司发行的2期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认购及交易。3只资管计划持有2期债务融资工具后,频繁进行债券质押回购融资,回购融入资金继续用于滚动买入A公司的2期债务融资工具。A公司控制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主导2期债务融资工具违规发行,干扰发行定价、破坏市场秩序。
02
案例二:绕道多个主体,掩盖资金流向进行违规“自融”
2021年,交易商协会监测到A上市公司2021年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涉嫌“自融”。经查,A公司通过多个主体,层层划转资金,试图掩盖“自融”事实。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A公司将5.8亿元转至B建设公司,B建设公司将资金转至C保理公司,C保理公司将资金转至D私募基金管理的产品户,最终用于申购5.8亿元A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上述多个主体从工商登记等信息看似与A公司无关,但实际资金划转均由A公司控制。如无自有资金认购,该期债务融资工具极有可能发行失败,或面临发行规模不足的风险。A公司主导债务融资工具“自融”发行,干扰发行定价、破坏市场秩序。
03
案例三:利用基金、期货等多种资管渠道主导债券“自融”发行
2021年,交易商协会发现A公司2019年发行的3期债务融资工具涉嫌非市场化发行违规。经查,A公司通过关联方分别与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合作,出资认购相关资管产品,并由该产品通过一级市场认购或发行后短时间内自“代投代缴”机构买入的方式,买入部分A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买入后即开展质押式回购融资,并用回购资金再买入剩余部分,从而实现成功发行。上述非市场化发行主要借助A公司的关联方、公募或私募资管产品完成整个流程,部分公募资管产品嵌套私募产品,穿透后委托人实际为A公司的关联方。A公司违规“自融”发债,干扰发行定价、破坏市场秩序。同时,相关基金子公司明确知悉其资管产品委托人为A公司指定一致行动人,存在协助A公司债券“自融”发行的违规行为。
04
案例四:借助隐蔽操作向投资机构“返费”
2022年,交易商协会排查发现A公司2020年发行的2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存在异常。经查,A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与B、C公司分别签署《账户收支监管费协议》《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债券发行实际利率,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益的价差,以“账户监管费”“直接收益补差”等名义,在发行完成后直接补贴给B、C两家投资机构。A公司通过隐蔽操作向投资机构“返费”,干扰发行利率,影响市场秩序;同时其发行的2期债务融资工具超过8成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A、B、C公司共同参与债券发行“返费”,干扰发行利率,影响市场秩序;A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等违规情形。此外,主承销商D公司存在在明确知晓A、B、C公司之间存在债券发行“返费”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协助A公司完成该债券发行的违规行为。
05
案例五:同区域多家发行人协同开展债券非市场化发行
2023年,交易商协会收到举报反映A、B、C三家同区域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情况。经查,A、B、C三家公司主要通过关联方D公司认购甲基金子公司管理的资管产品,再通过该资管产品认购自身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实现8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非市场化发行。股权关系上,A公司控股B公司,B公司控股D公司,A公司与C公司没有股权关系但实际管理C公司。经查,上述资管产品主要通过一级认购及二级市场买入等形式买入3家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投债资金有以下来源:一是关联方D公司的委托资金,二是资管产品回购融入资金,三是卖出债券回收资金。关联方D公司委托资金的主要来源为B公司、C公司。A、B、C三家公司违规“自融”发债,干扰发行利率、影响市场发行秩序。甲基金子公司知悉或应当知悉委托人为发行人关联方,且对资管产品近似“被动管理”,主要根据委托人意图进行债券投资,存在协助发行人债券“自融”的违规情形。
06
案例六:私募基金、证券公司等多家机构协助发行人“自融”发行,通过“代持”违规交易等为发行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2023-2024年,交易商协会发现某市地方国企A公司涉嫌债券违规“自融”,同时还发现私募基金、证券公司等多家机构存在债券“代持”违规行为。经查,2019以来发行人作为实际出资人,通过直接出资或者通过关联公司间接出资等多种方式,实现多期债券违规“自融”发行,并在此期间向相关机构支付大额咨询服务费用。进一步调查发现,多家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通过私下约定等方式,按照“买入-持有-卖回”或“买入-持有-卖至下家”的交易结构“代持”发行人违规发行的债券,客观上为发行人难以发行的债券提供融资便利。同时,A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严重违规使用情形,甚至将部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利用“代投代缴”的方式直接用于认购“当期”债务融资工具股票配资线上平台,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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